【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2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自己為原告,但應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
(B)甲應以自己為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但法院應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C)甲應與丙為共同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
(D)甲不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而應由丙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並由法院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 度通知甲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林扁布(修竹) 高三下 (2016/07/26)
家事第63條二項
2F
Fighting 小二下 (2019/05/27)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62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