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62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