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之利息(不得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62.申請復效時,要保人可以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6 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