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六條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過通過者。
62.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