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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3 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A)於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
(B)於準備程序指揮訴訟
(C)於準備程序試行和解
(D)於準備程序終結時,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答案:D
難度: 困難
1F
Jiang 國二上 (2015/07/27)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372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要旨】: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屬於審判長之職權,受命推事並無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之權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甚明 ,如由受命推事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縱令當事人未於該期日到場,亦不生 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法院不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2F
Yo yo 小一下 (2021/04/09)

70年台上字第2372號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屬於審判長之職權,受命推事並無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之權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甚明 ,如由受命推事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縱令當事人未於該期日到場,亦不生 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法院不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63 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A)於準備程序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