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某營造廠欲承攬下列何種規模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
(A)承攬金額新臺幣 4000 萬元之工程
(B)建築物高度 32 公尺之工程
(C)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2 公尺之工程
(D)橋樑柱跨距 20 公尺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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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15), D(4), E(0) #3674729
統計: A(5), B(4), C(15), D(4), E(0) #3674729
詳解 (共 2 筆)
#7153194
法規名稱: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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