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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3.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警察對人實施臨檢勤務時,所不得作為者?
(A)現場實施臨檢
(B)人之身份查明後,任其自由離去
(C)人之身份查明後,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
(D)對受臨檢者,出示表明其為臨檢執行人員之證件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atrina Lin 大一下 (2013/02/09)
釋字第 535 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看完整詳解

63.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警察對人實施臨檢勤務時,所不得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