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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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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校何種職務?
(A)人事
(B)教師
(C)教務處
(D)職員工友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
92 年 - 92-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332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72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chenghaotsou
高三上 (2016/03/01)
第 44 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
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應該是怕人事上有私相授受的情況,但實際上有誰不知道來的人是某某董事的兒女親戚XD
檢舉
2F
感謝阿摩
高二下 (2016/04/16)
總務、會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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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