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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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19/06/16)
(A)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非鑑定。 民訴§326Ⅰ: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可知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之專業機關,不構成「鑑定」 (B)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335: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可知仍具到場陳述義務。 (C)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該人有拒卻之原因,仍得聲明拒卻 民事訴訟法§331: (Ⅰ)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Ⅱ)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D)法院選任經兩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應定性其證據方法為「鑑定」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第 340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私鑑定作成之鑑定報告,應為「書證」 (B)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 第 33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 324 條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 334 條 鑑定人應於...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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