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某甲購買傷害險時任職於國中教師,二年後轉任救生員一職,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發生意外事故致死,則保險公司在傷害險部份
(A)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B)不予理賠
(C)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D)依原投保金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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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8), C(325), D(17), E(0) #89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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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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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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