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09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簡單來說~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之人(原則上是要保人)2.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公司仍給付死亡保險金
64.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 200 萬元,後該保險因未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