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39.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