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第3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65 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進用須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