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甲為 A 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 A 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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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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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9)
(A)甲應論以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吸收偽造 (D)甲應論以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31 年上字第 1918 號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不另論詐欺 ( 1)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 2)銀行支票,係以券面載明金額而欲實行其金額之權利,必須占有該支票,且該支票得自由轉讓,具有流通之性質,自係有價證券之一種,其以他人空白支票偽填內容而資行使者,即屬偽造有價證券,刑法上關於偽造有價證券,既有特別規定,即不容視為普通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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