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91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裁判解析:
例如甲教唆乙殺A,但乙卻僅用刀在A手臂劃上兩道輕傷傷 口,以示薄懲。由於殺人與傷害之事實內容具有部分重疊關係, 正犯乙所實現之輕傷部分,仍屬教唆犯甲之教唆內容所得涵蓋之 範圍,因此,對於正犯乙所實現之故意輕傷行為,仍得就重疊之 輕傷範圍內,論以教唆輕傷既遂。至於被教唆之正犯乙所未實現 之殺人部分,由於欠缺符合構成要件並具有違法性之正犯主行為 ,加上刑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已修法刪除,應不成立教唆犯。
跟34一樣
65.某甲教唆某乙殺丙,惟某乙僅傷害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應依殺人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