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傳聞證據原則上應予排除,其理由為: (A)法官無法直接聽取原證人的陳述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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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12)
(A) 法官無法直接聽取原證人的陳述(O)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要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二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