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17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
品或化粧品色素:
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
二、提出之來源經查證不實者。
三、標籤、仿單未刊載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或地址者。
66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未包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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