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 旅遊期間之延長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旅遊期間得延長:
一、旅遊團員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被保險人所申報保險結束日期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能控制而必須延長者,但該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若旅遊團員所搭乘之飛機遭劫持,且若被劫持已逾被保險人所申報保險結束日期者,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將自動延長至旅遊團員完全脫離被劫持之狀況為止,但自出發日起最多不逾180 天。
前項自動延長期間被保險人仍應加繳保險費。
66旅遊團如因航空公司班機遭劫持,使團體未能如期結束行程時,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