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修正 1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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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66 如果有一家醫療機構,聘用不具藥師資格的人員,執行藥師業務者,應處之法律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