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7 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28&flno=127第 4 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28&flno=4
66.下列何者不得為支票之付款人? (A)嘉南農田水利會 (B)桃園信用合作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