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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6.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解釋?
(A)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B)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C)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D)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可以不予補償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van Huang 國三下 (2014/02/28)
 釋字第 400 號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6.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解釋?(A)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