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民國111年6月27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節錄)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民國116年6月27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為7日而修改相關條例]另外因為考題是民國93年,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為5日(但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66.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A)一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