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6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66.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所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下列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