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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6.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十日內聲請:
(A)上訴
(B)自訴
(C)再議
(D)再審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林一 一 高一下 (2010/06/27)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看完整詳解
11F
JTKN 博一上 (2020/02/26)
94年 - 94年 - [法學大意]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3166 #3166 --1題 再議已改為10日,本體會誤導考生,建請刪除。
1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2/27)
原本題目:

66.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七日內聲請:(A)上訴(B)自訴(C)再議(D)再審.

修改成為

66.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十日內聲請:(A)上訴(B)自訴(C)再議(D)再審.
13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4/11)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66.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十日內聲請:(A)上訴(B)自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