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 104.05.20 修正之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最新異動條文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66.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政務官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得作下列何項處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