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甲、乙與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8/04)
(B)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51 年台上字第 3495 號 要旨:共有,乃數人共同享受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惟其使用收益權應按其應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若有侵害,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被侵害之他共有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55 年台上字第 1949 號要旨: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 查看完整內容 |
3F 喬九雲 (2021/10/26)
(D)甲出租 A 地於乙,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民法第820條第1項本文: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個選項,似乎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觀察: 甲和乙都是A地的共有人,甲乙丙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兩人要成立租賃契約自然是要雙方合意,那麼甲乙加起來已經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了,所以甲乙間契約有效。不用經丙同意,而且對丙也有效。 當然"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該出租契約於甲乙間仍生效力"還是沒有錯的。在這題用這兩個角度解都會對,只是在對丙有沒有效這邊會產生差異。 比較: 79年第2次民庭決議認為,若共有土地之出租不符合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該契約對未經同意之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反面解釋,該契約仍有效,只是對未經同意之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在本題,如果沒有注意到其實甲乙間的契約已經符合82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在這個契約對丙有沒有效的部分就會產生不同判斷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