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對物之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之對象包括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
(B)扣留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C)延長扣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D)扣留之物無扣留之必要者,沒入國庫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Emma Lin 小五下 (2014/04/23)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05/27)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1/07/13)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67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對物之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