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體外劑量評定作業
1.人員體外劑量評定之目的 a.確定輻射工作人員的體外劑量是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 標準」所規定之劑量限度。 b.分析輻射工作人員之體外劑量,確保其輻射安全。 c.藉以評估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性與輻射防護作業之有效性。
2.輻射作業依工作人員可能接受曝露之程度,區分為甲種狀況及 乙種狀況。甲、乙種狀況之區分,應由各輻射作業場所主管依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相關規定認定之。
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十一條所稱之應實施個別人員 偵測,係指工作人員應佩帶專屬其個人使用之人員劑量佩章。 ...
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十一條所稱之應實施個別人員 偵測,係指工作人員應佩帶專屬其個人使用之人員劑量佩章。 同條所稱之得以工作環境監測代替個別人員偵測,係指作業場 所具備用於監測工作位置輻射劑量(率)之監測器,且其監測 結果足以代表工作人員之等效劑量。用以代替個別人員偵測之 環境監測結果應予記錄。
4.工作人員體外劑量應評定人員之深部等效劑量與淺部等效劑量 。肢端之淺部等效劑量如可能大於五毫西弗及二倍軀幹淺部劑 量時,應監測肢端之淺部等效劑量。眼球等效劑量之年劑量限 度為深部等劑量年劑量限度之三倍,如眼球等效劑量不大於深 部等效劑量之三倍,得不監測眼球等效劑量。前項之可能性, 應由輻射防護人員評估,並經場所主管核准。
5.例行人員監測應評定等效劑量,其單位為西弗、毫西弗或微西 弗。意外事故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如有發生非機率效應之 虞時,應評定吸收劑量,其單位為戈雷。 6.獲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並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可之機 關或機構,始得提供人員劑量佩章從事人員體外劑量之評定工 作。
7.工作人員之體外劑量以其個人專用人員劑量佩章之評定結果為 準,若因特殊狀況致工作人員未佩帶人員劑量佩章時,其劑量 得以其他類似工作人員之劑量佩章評定結果、其他偵檢器度量 結果或該員之生物劑量評估結果加以評定,評定工作應由輻射 防護人員執行。評定之相關資料與結果,應由場所主管、輻射 防護人員及受曝當事人簽章確認,並留存紀錄備查。
8.人員之深部等效劑量,應與體內曝露所評定之約定有效等效劑 量合併計算。但人員深部等效劑量少於年限度之百分之十或攝 入之放射性核種少於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三十時,深部等效劑 量與約定有效等效劑量得不相加計算。
9.人員劑量佩章及肢端劑量計之監測周期原則上為一個月,場所 主管得視其作業性質及曝露危險程度調整監測周期。如監測周 期超過三個月,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10.人員劑量評定機關或機構應至少每三個月執行盲樣測試一次, 盲樣測試之程序應以書面訂定,測試結果應有書面紀錄。
11.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作業之相關規定,應以書面方式訂 於該作業場所之輻射防護計畫中。
12.場所主管對於有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事項,應與輻射防護人員 諮商。
以上出處: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7547
67.依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人員劑量佩章的使用者應負下列那些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