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2條: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8條:
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II.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7.請求國家賠償之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二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