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3.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672.刑案匿報,指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多 久以上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