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注意:759條所稱之判決指形成判決
(A) 給付判決,非形成判決
(B) 民法第295條第1項所稱之「隨同移轉」,是指法定移轉,不待登記
(C) 形成判決
(D) 繼承
(E) 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變動須經登記
(C)債權讓與契約(負擔契約)一經成立,觀念上的一秒鐘即履行完畢,甲成為丙的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
(C)債權讓與契約(負擔契約)
原則上債權讓與契約,於雙方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生效力。又依據抵押權之移轉從屬性(295),該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因該債權移轉於受讓人,抵押權及其他從權利也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68甲於下列何種情形,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A)甲向乙購買土地,並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