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競合管轄)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68 同一案件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北地方法院,其後,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士林地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