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B 上市公司為籌措資金以擴充公司產能,因而決定增資發行新股,而其所公開發行..-阿摩線上測驗
2F Ning 高一下 (2021/07/02)
依據證交法第32條規定,發行人屬無過失責任(A)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 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B)並無刑事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 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 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 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5)
建議樓上修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 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
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B選項錯在於B上市公司(發行人)應負民、刑事責任,而承銷商C則並非174規範主體,從而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 (C)流通市場購買 B 上市公司股票者 因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採狹義說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說明書」,係指募集有價證券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而言。所保護之對象為自發行人直接認股或應募之人。 因實務見解採狹義說,故C選項錯在於不包括自市場購入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