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B 公司董事長甲將公司一部分資金拿去投資雷曼連動債發生巨額虧損。甲擔心若將此事記載於季報 上,公司股價會下跌,於是和總經理乙以及公司會計部門職員丙聯合起來,將公司財報中虧損隱匿 而轉為有盈餘,負責公司簽證的會計師丁一時不察未發現問題而給予無保留意見書。財報公布時, 公司股價由 30 元一路漲到 45 元。其中戊因相信公司財報而以 35 元買進 1,000 股。己因看到 B 公司 股價上漲而以 40 元買入 1,000 股。庚原本手上已有 1,000 股。後來財報不實被揭露,股價因恐慌性 賣壓,由 45 元快速跌至 10 元,戊和己分別以每股 10 元將股票賣掉而有虧損。依照證券交易法現行 法之規定,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庚不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公司須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乙、丁只要依其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C)戊和己不可主張「詐欺市場理論」(「對市場詐欺理論」),以推定其交易之因果關係
(D)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和第 32 條的負責主體和責任態樣完全一樣,故投資人得擇一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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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7), C(6), D(19), E(0) #688170
統計: A(18), B(77), C(6), D(19), E(0) #688170
詳解 (共 3 筆)
#1370267
證券交易法已經修法
第 20-1 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所以,本題除B公司須負無過失責任外,其他人僅須依比例負責
麻煩將選項B由:「B 公司和甲、乙均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丁只要依其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更為「B 公司須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乙、丁只要依其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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