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而且必須採取以損害人民權益最少的措施,這是闡明何種立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公益、私益均衡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0), B(16), C(29), D(80), E(0) #470107

詳解 (共 1 筆)

#1438835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