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5 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賭博形象不佳。
69 甲檢察官休假與家人前往韓國濟州島旅遊,巧遇詐欺案通緝犯之同鄉乙,相偕前往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