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申請建造自用農舍時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阿摩線上測驗
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5)
第四條 之一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3F 班德爾城自由奔放的居民 高二下 (2020/11/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第 4-1 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 規定管制: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