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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9 關於追加起訴之時點,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
(A)法無規定
(B)僅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C)僅得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為之
(D)僅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1/17)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 於第一審辯論終.....看完整詳解
2F
Ting-Yu Chen 大三下 (2022/10/02)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其中所謂的相牽連案件,依照第7條規定,包括4種情形:

1. 一人犯數罪者。
2.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3.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4.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換言之,必須先有一案在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同一人的其他犯罪行為、或其被告的犯罪行為在相牽連的情況下,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的本質就是「起訴」,萬一原本案件的承辦法官認為並不符合「相牽連」的要件,依照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法院會將案件不受理,檢察官再另行處理。

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2018/01/03/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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