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9070號函諒達。該函載明因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
二、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屬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三、機關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前次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縮短後之等標期下限為7日。
699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