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訴法 第 2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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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98-2: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只有這個情況下才會免徵裁判費
行訴98: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98-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7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事關公益,故不得和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