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事項係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者? (A)於法院已顯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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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a2161 小四下 (2015/09/09)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民訴第278條第1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民訴第280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一方當事人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5)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X;當事人無舉證之責任)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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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7/11)
第 278 條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