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A)聲請羈押被告 (B)實施搜索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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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5)
(A)聲請羈押被告(O;非屬檢察事務官之職權。屬檢察官之職權) (B)實施搜索(X;屬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C)勘驗(X;屬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D)執行拘提(X;屬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3F Wooksun Chen 高三上 (2022/08/06)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