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沒入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5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0/11/24)
自治條例規定之行政罰種類(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16F
|
17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