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B)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C)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D)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顏嫥妤 國三下 (2013/01/06)
(C)應該是錯在憲法只有保障法官職位,並.....看完整詳解
10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7/09/30)

所以B選項是錯在後段沒有保障庭長這個職務瞜

11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7/09/30)

參考釋字539號 理由書片段 擔任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C)選項  充任審判長乃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D)選項  庭長充任之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相同

12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5/23)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
(A)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B)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 
(C)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D)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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