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3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9、35~37、46、51、56、57、65、67、69、95、112、123、126、142、146 條條文;刪除第 12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原本題目: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 10 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修改成為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
原本題目: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 10 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修改成為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 10 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E)以上皆非
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