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消防法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①謊報人命救助 ②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③謊報緊急救護 ④謊報火警
(A)②④
(B)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A)②④
(B)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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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24), C(320), D(3327), E(0) #2009020
統計: A(283), B(124), C(320), D(3327), E(0) #2009020
詳解 (共 6 筆)
#5087930
基本上罰3千~1萬5罰鍰的部分,
都是屬於白目或屁孩行為,
這樣應該會比較好記
消防法第36條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讓消防員使用或進入)
第二十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硬要去火場)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
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有危險物品還硬要進去)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不讓救災人員使用物品)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
妨礙使用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就是白目)
第三十七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複查者,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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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751
2024 法規已經更新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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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138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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