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稅率為何?
(A)45%
(B) 35%
(C) 20%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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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118), C(2446), D(166), E(0) #1712463

詳解 (共 7 筆)

#5418527

◾ 維持稅率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房地合一稅新版六大修法重點彙整:

項目 重點說明
1.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 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未逾2年 超過2年未逾5年
20% 超過2年未逾10年 超過5年未逾10年
15% 超過10年 超過10年

◾非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 超過2年
2.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3.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

  •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4.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5.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6.適用日期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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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362
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個人依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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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293
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個人依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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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230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交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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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387

依財政部說明:

依民法相關規定,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徵,我國於64年間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由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亦過半數之共有人代為處分,以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而無從處分共有物的困難。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他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應有持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上開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稅率,本次爰增訂前開交易情形亦得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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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973
所得稅法14-4條(110.4.28修正),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稅率是20%!
但交易持有期間已更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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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001

所得稅法 第14-4條3項5款: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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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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