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即為刑懲並行之意
老師說第39條要與22條一起背!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程序上的刑懲並行)
內容見8F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實體上的刑懲並行)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7 公務人員之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我國現行法採取: (A)懲先刑後(B)刑先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