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現值查估所採用的區段價法,未考慮個別因素調整
「區段式」公告土地現值不是一般因素的話,難道不是「區域因素」?為何是「個別因素」?
引用出處: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6%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5%8D%87%E7%AD%89%E8%80%83(%E8%96%A6%E4%BB%BB)-%E5%9C%9F%E5%9C%B0%E4%BC%B0%E5%83%B9.pdf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係在劃定的區段範圍內蒐集合理的買賣實例,並取其價格中位數做為該區段之正常交易價,而後將此正常交易價依一定比例推算公告土地現值。此法理論上對於區段內宗地條件較優或較差之土地都會造成不公平的情形。市價徵收之市價查估係在劃定區段內選取一比準地,蒐集 1 至 3 件合理的買賣實例,透過比較法求得比準地單價,而後以該單價為基準,依各宗地條件比較推估出各宗地單價,故宗地條件較優者價格較高,宗地條件較差者價格較低,如此方能兼顧合理性及公平性。
7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與區段式公告土地現值查估相較,兩者主要的差異在於下列那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