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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最高法院經決議編選判例後,需報請何者機關備查?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2/01/31)
法規命令--立法院 判例---司法院備查 .....看完整詳解
4F
Apple Pink 大二下 (2012/10/08)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5F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大二下 (2017/06/13)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6F
Sunny Teng 國三下 (2020/06/17)

判例已廢除

法院組織法(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公布)

第57條 刪除

第57條之一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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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自新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

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解決各級法院發生法律見解不一的情況,取代現行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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