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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7 甲、乙皆工作於丙公司,都是足球迷,但甲、乙所支持的球隊不同。在世足賽時,甲在乙所支持球隊失敗之後,於上班時 間奚落乙支持的球隊,結果造成兩人上班時間鬥毆,甲嚴重受傷,乙也受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甲、乙兩人鬥毆, 都有過失,乙不用對甲的受傷負責 ②甲、乙兩人互毆,有明顯故意不法行為,而且因此造成他方受傷,皆須對他方的傷 害負侵權責任 ③甲、乙都在上班時間受傷,所以丙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於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④甲、 乙互毆對於自己因互毆所受的傷害都有過失,所以對於他方的侵權責任範圍都有與有過失之情形 ⑤由於甲、乙對於他方 的傷害不用負侵權責任,故僱用人丙不須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A)①⑤ 
(B)②③ 
(C)②③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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